GNU GPL 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二)

2024年 7月 19日 108.2k 0

GNU GPL 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二)-1

本文由高级咨询师薛亮据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英文原文翻译而成,这篇常见问题解答澄清了在使用 GNU 许可证中遇到许多问题,对于企业和软件开发者在实际应用许可证和解决许可证问题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 关于 GNU 项目、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及其许可证的基本问题
  • 对于 GNU 许可证的一般了解
  • 在您的程序中使用 GNU 许可证
  • 依据 GNU 许可证分发程序
  • 在编写其他程序时采用依据 GNU 许可证发布的程序
  • 将作品与依据 GNU 许可证发布的代码相结合
  • 关于违反 GNU 许可证的问题
  • **2、**对于 GNU 许可证的一般了解

    2.1 为什么 GPL 允许用户发布其修改版本?

    自由软件的一个关键特点是用户可以自由合作。绝对有必要允许希望彼此帮助的用户与其他用户分享他们对错误的修复和改进。

    有些人提出了 GPL 的替代方案,需要原作者批准修改版本。只要原作者持续进行维护,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可能会不错,但是如果作者停止维护(或多或少会)去做别的事情,或并不打算去满足所有用户的需求,这种替代方案就会失败。除了实践上的问题之外,该方案也不允许用户之间互相帮助。

    有时候对修改版本的控制,是为了防止用户制作的各种版本之间造成混淆。根据我们的经验,这种混乱不是一个大问题。在 GNU 项目之外出现了许多版本的 Emacs,但用户仍可以将它们区分开。GPL 要求版本创造者将他/她的名字标注其上,以区别于其他版本,并保护其他维护者的声誉。

    2.2 GPL 是否要求将修改版本的源代码公开发布?

    GPL 不要求您发布修改后的版本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您可以自由地进行修改并私人使用它们,而无需进行发布。这也适用于组织(包括企业);组织可以制作修改版本,在内部使用它,并且绝不将修改版本发布到组织之外。

    但是,如果您以某种方式向公众发布修改后的版本,依据 GPL 许可证,GPL 要求您保证程序的用户可以获得修改后源代码。

    因此,GPL 给你以某些特定方式发布修改后的程序的授权,而不是以其他方式发布;但是,是否发布修改版本的决定取决于您。

    2.3 我可以在同一台电脑上安装一个遵循 GPL 许可证的程序和一个不相关的非自由程序吗?

    可以。

    2.4 如果我知道某些人有一个遵循 GPL 许可证的程序的副本,我可以要求他们给我一个副本吗?

    不可以,GPL 给人们制作和再分发程序副本的授权,倘若有人选择这样做的话。那个人也有权选择不去再分发该程序。

    2.5 GPL v2 中的“ 书面文件 ( written offer ) 对任何第三方有效”是什么意思? 这是否意味着世界上每个人都可以获得任何遵循 GPL 许可证的程序的源代码?

    如果您选择通过书面文件提供源代码,那么任何向您索求源代码的人都有权收到。

    如果您对不附带源代码的二进制文件进行商业分发,GPL 要求您必须提供一份书面文件,表明将稍后分发源代码。当用户非商业性地再分发他们从您那里获取的二进制文件时,他们必须传递这份书面文件的副本。这意味着不能直接从您那里获取二进制文件的人,仍然可以收到源代码副本以及该书面文件。

    我们要求书面文件对任何第三方有效的原因是,以这种方式间接收到二进制代码的人可以从您那里订购源代码。

    2.6 GPL v2 中规定,发布后的修改版本必须“授予…所有第三方许可”。这些第三方是谁?

    第 2 节中规定,依据 GPL,您分发的修改版本必须授权给所有第三方。 “所有第三方”当然是指所有人,但这并不要求您为他们做任何事情。这仅仅意味着他们依据 GPL 从您那里获得了您的修改版本的许可。

    2.7 GPL 允许我出售程序的副本以获利吗?

    是的,GPL 允许每个人这样做。销售副本的权利是自由软件定义的一部分。除了一种特殊情况之外,对您可以收取什么样的价格是没有限制的。(这种例外情况是:二进制版本必须附有表明将提供源代码的书面文件。)

    2.8 GPL 允许我从我的分发网站收取下载程序的费用吗?

    允许。您可以对您分发程序副本收取任何您想收取的费用。如果您通过下载分发二进制文件,则必须提供“等同的访问权限”来让人们下载源代码,因此,下载源代码的费用可能不会超过下载二进制文件的费用。

    2.9 GPL 允许我要求任何接收软件的人必须向我支付费用和/或通知我吗?

    不允许。实际上,这样的要求会使程序变成非自由软件。如果人们在获得程序副本时必须支付费用,或者他们必须特别通知任何人,那么这个程序就不是自由软件。请参阅自由软件的定义。

    GPL 是自由软件许可证,因此允许人们使用甚至再分发软件,而不需要向任何人支付费用。

    您可以向用户收取费用,以获取您的副本。当他们从别人那里获得副本时,您不能要求人们向您支付费用。

    2.10 如果我收费分发遵循 GPL 的软件,我是否还需要向公众免费提供?

    不需要。不过,如果有人向您支付费用并获得副本,GPL 给予他们免费或收费向公众发布的自由。例如,有人可以向您支付费用,然后把他的副本放在一个网站上,让公众去获取。

    2.11 GPL 允许我根据保密协议分发副本吗?

    不允许。GPL 规定,任何从您那里获取副本的人都有权再分发已修改或未修改的副本。您不得在任何更严格的基础上分发作品。

    如果有人要求您签署保密协议(NDA),以获取来自 FSF 的遵循 GPL 的软件,请立即通知我们 license-violation@fsf.org。

    如果违规行为涉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遵循 GPL 的代码,请通知该版权所有者,就像您对其他任何类型的 GPL 违规行为所做的工作一样。

    2.12 GPL 允许我根据保密协议分发程序的修改版或测试版吗?

    不可以。GPL 规定,您的修改版本必须具备 GPL 中规定的所有自由。因此,从您那里获取您的版本副本的任何人都有权再分发该版本的副本(已修改或未修改)。您不得在更严格的基础上分发该作品的任何版本。

    2.13 GPL 是否允许我根据保密协议开发程序的修改版本?

    可以。例如,您可以接受一份合同来开发修改版本,并同意不得发布您的修改版本,直到客户同意才可以发布。这是允许的,因为这种情况下不处于 GPL 协议之下的代码是依据 NDA 分发的。

    您还可以依据 GPL 将您的修改版本发布给客户,但须同意不将其发布给其他任何人,除非客户同意。也同样在这种情况下,不处于 GPL 协议之下的代码是以保密协议或任何其他限制条款分发的。

    GPL 将给予客户再分发您的版本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能会选择不行使这项权利,但他确实拥有这项权利。

    2.14 为什么 GPL 要求程序的每个副本必须包含 GPL 许可证副本?

    作品包含许可证副本至关重要,因此获得程序副本的每个人都可以知道他们的权利是什么。

    包括一个指向许可证的 URL,而不是将许可证本身包含在内,这是一种看起来很诱人的做法。但是您不能确定该 URL 在五年或十年后仍然有效。二十年后,我们今天所知道的 URL 们可能已不复存在。

    不管网络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确保拥有该程序副本的人员能够继续看到 GPL 许可证的唯一方法是,将许可证的副本包含在该程序中。

    2.15 如果作品不是很长,那该怎么办?

    如果整个软件包中只有很少的代码——我们使用的基准是不到 300 行,那么您可以使用一个宽松的许可证,而不是像 GNU GPL这样的 Copyleft 许可证(除非代码特别重要)。我们建议这种情况使用 Apache License 2.0。

    2.16 我是否需要将我对遵循 GPL 的程序所做的修改声明版权?

    您不需要对您的修改声明版权。不过,在大多数国家/地区,默认情况下会自动获得版权,因此,如果您不希望修改受到版权限制,您需要将修改明显地放置于公有领域。

    无论您是否对您的修改声明版权,依据 GPL,您都必须将修改版本作为整体发布(参见:2.2 GPL 是否要求将修改版本的源代码公开发布?)。

    2.17 GPL 对于将某些代码翻译成不同的编程语言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著作权法,翻译工作被认为是一种修改。因此,GPL 对修改版本的规定也适用于翻译版本。

    2.18 如果一个程序将公有领域代码与遵循 GPL 的代码相结合,我可以取出公有领域的部分,并作为公有领域代码来使用吗?

    您可以这样做,如果您能弄清楚哪个部分是公有领域的部分,并将其与其他部分区分开。如果代码曾经由其开发人员放置在公有领域,那么它就是公有领域代码,无论它现在究竟在哪里。

    2.19 我想要因我的作品获得声誉。我想让人们知道我写了什么,如果我使用 GPL,我还能获得声誉吗?

    您一定能获得这份作品的声誉。遵循 GPL 发布的程序的一部分是以您自己名义撰写的版权声明(假设您是版权所有者)。GPL 要求所有副本携带恰当的版权声明。

    2.20 GPL 允许我添加条款,要求在使用遵循 GPL 的软件或其输出物的研究论文中包含引用或致谢吗?

    不可以,根据 GPL 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虽然我们认识到适当的引用是学术出版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引用不能作为对 GPL 的附加要求。对使用 GPL 软件的研究论文要求包含引用,超出了 GPL v3 第 7(b)条中可接受的附加要求,因此将被视为对 GPL 第 7 节的额外限制。而且版权法也不允许您在软件的输出物中设置这样的要求,无论该软件是依据 GPL 还是其他许可证的条款获得许可。

    2.21 为了节省空间,我是否可以省略 GPL 的引言部分,或者省略如何在自己的程序上使用GPL的 指导 ( instructions ) 部分吗?

    引言和指导是 GNU GPL 的组成部分,不能省略。事实上,GPL 是受版权保护的,其许可证规定只能逐字复制整个 GPL。(您可以使用法律条款制作另一个许可证,但该许可证不再是 GNU GPL。)

    引言和指导部分共约 1000 字,不到 GPL 总文字数量的 1/5。除非软件包本身很小,否则引言和指导不会对软件包的大小产生大幅度的改变。在软件包很小的情况下,您可以使用一个简单的 全权 ( all-permissive ) 许可证,而不是 GNU GPL。

    2.22 两个许可证“兼容”是指什么?

    为了将两个程序(或它们的实质部分)组合成一个更大的作品,您需要有以组合方式使用这两个程序的权限。如果两个程序的许可证允许这种使用方式,则它们是兼容的。如果没有办法同时满足这两个许可证,则它们是不兼容的。

    对于一些许可证,组合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它们是否兼容,例如,它们可能允许将两个模块链接在一起,但不允许将其代码合并到一个模块中。

    如果您只想在同一个系统中安装两个独立的程序,那么它们的许可证并不是必须兼容的,因为它们没有组合成更大的作品。

    2.23 许可证与 GPL 兼容是什么意思?

    这意味着其他许可证和 GNU GPL 兼容;在一个更大的程序中,您可以将根据其他许可证发布的代码与根据 GNU GPL 发布的代码进行组合。

    所有 GNU GPL 版本都允许进行这种组合;它们还允许分发这些组合,只要该组合在相同的 GNU GPL 版本下发布。其他许可证如果允许这样做,则其与 GPL 兼容。

    与 GPL v2 相比,GPL v3 与更多的许可证兼容:它允许您与具有特定类型附加要求(GPL v3 本身不包含)的代码进行组合。GPL v3 第 7 节中有关于此问题的更多信息,包括了允许的附加要求的列表。

    2.24 为什么原始的 BSD 许可证与 GPL 不兼容?

    因为它规定了 GPL 不包含的具体要求,即对程序广告的要求。GPL v2 第 6 节规定:

    您不得对接受者行使本协议授予的权利施加进一步的限制。

    GPL v3 在第 10 节中提到类似的内容。广告条款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限制,因此与 GPL 不兼容。

    修订的 BSD 许可证没有广告条款,从而消除了这个问题。

    2.25 “ 聚合 ( aggregate ) ”与其他类型的“修改版本”有什么区别?

    “聚合”由多个单独的程序组成,分布在同一个 CD-ROM或其他媒介中。GPL 允许您创建和分发聚合,即使其他软件的许可证不是自由许可证或与 GPL 不兼容。唯一的条件是,发布“聚合”所使用的许可证不能禁止用户去行使“聚合”中每个程序对应的许可证所赋予用户的权利。

    两个单独的程序还是一个程序有两个部分,区分的界限在哪里?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最终由法官决定。我们认为,适当的判断标准取决于通信机制(exec、管道、rpc、共享地址空间内的函数调用等)和通信的语义(哪些信息被互换)。

    如果模块们被包含在相同的可执行文件中,则它们肯定是被组合在一个程序中。如果模块们被设计为在共享地址空间中链接在一起运行,那么几乎肯定意味着它们组合成为一个程序。

    相比之下,管道、套接字和命令行参数是通常在两个独立程序之间使用的通信机制。所以当它们用于通信时,模块们通常是单独的程序。但是,如果通信的语义足够亲密,交换复杂的内部数据结构,那么也可以视为这两个部分合并成了一个更大的程序。

    2.26 为什么 FSF 要求为 FSF拥有版权的程序做出贡献的贡献者将版权 分配 ( assign ) 给 FSF?如果我持有 GPL 程序的版权,我也应该这样做吗?如果是,怎么做? (同1.11)

    我们的律师告诉我们,为了最大限度地向法院要求违规者强制执行 GPL,我们应该让程序的版权状况尽可能简单。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要求每个贡献者将贡献部分的版权分配给 FSF,或者放弃对贡献部分的版权要求。

    我们也要求个人贡献者从雇主那里获得版权放弃声明(如果有的话),以确保雇主不会声称拥有这部分贡献的版权。

    当然,如果所有的贡献者把他们的代码放在公共领域,也就没有用之来执行 GPL 许可证的版权了。所以我们鼓励人们为大规模的代码贡献分配版权,只把小规模的修改放在公共领域。

    如果您想要在您的程序中执行 GPL,遵循类似的策略可能是一个好主意。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请联系licensing@gnu.org。

    2.27 如果我使用遵循 GNU GPL 的软件,那么允许我将原始代码修改为新程序,然后在商业上分发和销售新程序吗?

    您被允许在商业上出售修改程序的副本,但仅限于在 GNU GPL 的条款之下这么做。因此,例如,您必须依照 GPL 所述,使得程序用户可获取源代码,并且,用户也依照 GPL 所述,被允许再分发和修改程序。

    这些要求是将遵循 GPL 的代码包含在您自己的程序中的条件。

    2.28 我可以将 GPL 应用于软件以外的其他作品吗? (同1.6)

    您可以将 GPL 应用于任何类型的作品,只需明确该作品的“源代码”构成即可。GPL 将“源代码”定义为作品的首选形式,以便在其中进行修改。

    不过,对于手册和教科书,或更一般地,任何旨在教授某个主题的作品,我们建议使用 GFDL,而非 GPL。

    2.29 我想依据 GPL 授权我的代码,但我也想明确指出,它不能用于军事和/或商业用途。我可以这样做吗?

    不可以,因为这两个目标相互矛盾。GNU GPL 被专门设计为防止添加进一步的限制。GPL v3 在第 7 节允许非常有限的一组附加限制,但是用户可以删除任何其他添加的限制。

    2.30 我可以依据 GPL 来对硬件进行许可吗?

    任何可以受版权保护的 材料 ( material ) 都可以依据GPL进行许可。GPL v3 也可以用于受其他类似版权法的法律保护的材料,如半导体掩模。因此,作为一个例子,您可以依据 GPL 发布物理对象的图纸或电路。

    在许多情况下,版权不涵盖依照图纸制作的物理硬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您使用什么许可证,您对图纸的许可都不能对制造或销售物理硬件施加任何控制。当版权不涵盖利用 IC 掩膜等进行硬件制作时,GPL 能以有效的方式处理这种情况。

    2.31 将遵循 GPL 的二进制文件 预链接 ( prelinking ) 到系统上的各种库,以优化其性能,将被视为修改吗?

    不。 预链接 ( prelinking ) 是编译过程的一部分;与编译过程所涉及的其他各个方面相比,预链接没有引入更多的许可证要求。如果您被允许将程序链接到各种库,那么也可以预链接到各种库。如果您分发预链接后的目标码,则需要遵循第 6 节的条款。

    2.32 LGPL 如何与 Java 配合使用?

    详情请参阅这篇文章。LGPL 如同被设计、被预想、被期待的那样去工作。

    2.33 为什么你们在 GPL v3 中发明新的术语“ 传播 ( propagate ) ”和“ 传递 ( convey ) ”?

    (译者注:convey 这个词汇在一个 GPL 译本中被翻译为“转发”,此处,我们认为“转发”一词在计算机领域存在一定的歧义,因此,采用“传递”的翻译。)

    GPL v2 中使用的“分发”一词来自美国版权法。多年来,我们了解到,一些司法管辖区在自己的版权法中使用了同一个词,但却给出了不同的含义。我们发明了这些新术语,无论在何处对许可证进行解释,都使我们的意图尽可能清楚。这些新术语没有使用在世界上的任何版权法中,我们直接在许可证中提供了它们的定义。

    2.34 在GPL v3中的“ 传递 ( convey ) ”与GPL v2中的“ 分发 ( distribute ) ”意思一样吗?

    是的,差不多是一个意思。在执行 GPL v2 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司法管辖区在自己的版权法中使用了“分发”这个词,但给出了不同的含义。我们发明了一个新的术语,以使我们的意图清晰,避免这些差异可能引起的任何问题。

    2.35 如果我只复制遵循 GPL 的程序并运行它们,而不分发或传递给其他人,许可证对我施加什么要求?

    没有要求。GPL 不对此活动附加任何条件。

    2.36 GPL v3将“向公众提供”作为 传播 ( propagate ) 的一个例子。这是什么意思? 是提供一种可获取的传递形式吗?

    “向公众提供”的一个例子是将该软件放在公共网页或FTP服务器上。在您这样做之后,在任何人从您那里真正获取软件之前,可能会需要一段时间,但是由于这种情况可能会立即发生,您也需要能够立即履行 GPL 的义务。因此,我们将“ 传递 ( convey ) ”定义为包括这一活动。

    2.37 鉴于分发和向公众提供作为传播形式,同样也构成了 GPL v3 中的“ 传递 ( conveying ) ”,那么有哪些传播的例子不构成传递吗?

    为自己制作软件的副本是不构成“传递”的主要传播形式。您可以依此在多台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进行备份。

    2.38 GPL v3 如何让 BitTorrent 分发变得更容易?

    因为 GPL v2 是在软件的点对点分发普及之前编写的,所以当您利用这种方式分享代码时,很难满足 GPL v2 的要求。在 BitTorrent 上分发 GPL v2 目标代码时,确保您合规的最佳方法是将所有相应的源代码包含在相同的 种子文件 ( Torrent ) 中,但这种方式代价高昂。

    GPL v3 以两种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首先,作为该过程的一部分,下载此种子文件并将数据发送给其他人的人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因为第 9 节规定:“受保护作品的辅助传播如果仅仅是使用点对点传输来接收副本,不需要接受[本许可证]。”

    第二,通过告知接收人在公共网络服务器上哪里可获取,GPL v3 的第 6(e)节旨在给予分发者(最初制作种子文件的人)一种清晰、直观的方式来提供源代码。这样可以确保每个想要获取源代码的人都可以如此获取,而且分发者几乎不用担心。

    2.39 什么是 TiVo化 ( tivoization ) ? GPL v3 对此如何防止?

    一些设备使用可升级的自由软件,但被设计为用户不能修改该软件。有很多不同的方式可以做到这一点;例如,有时硬件校验所安装的软件,如果与预期签名不匹配,则关闭软件。制造商通过提供源代码来遵循GPL v2,但是您仍然无法自由修改您使用的软件。我们称这种做法为 TiVo 化 ( tivoization ) 。

    当人们分发包含遵循 GPL v3 软件的“ 用户产品 ( User Products ) ”时,第 6 节要求他们为您提供修改该软件所需的信息。“用户产品”是该许可证特别定义的术语;“用户产品”的示例包括便携式音乐播放器、数字录像机和家庭安全系统。

    2.40 GPL v3 是否禁止 DRM?

    不禁止,您可以使用遵循 GPL v3 发布的代码来开发您喜欢的任何类型的 DRM 技术。不过,如果您这样做,第 3 节规定,系统不会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这意味着如果有人破坏了 DRM,他也可以自由分发他的软件,不受《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DMCA)和类似法律的限制。

    像往常一样,GNU GPL 并不限制人们在软件中怎么做,只是阻止他们限制他人。

    2.41 GPL v3 是否要求投票人能够修改在投票机中运行的软件?

    不要求。企业分发包含遵循 GPL v3 软件的设备,最多只需要为拥有目标代码副本的人提供软件的源代码和安装信息。使用投票机(如同任何其他信息亭一样)的选民不能拥有它,甚至不能暂时拥有,所以选民也不能拥有二进制软件。

    不过,请注意,投票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仅仅因为计算机中的软件是自由软件,并不意味着您可以信任计算机,并进行投票。我们认为电脑不值得信任,不能被用作投票。投票应在纸上进行。

    2.42 GPL v3 是否包含“专利报复条款”?

    实际上,是的。第 10 节禁止传递该软件的人向其他被许可人发起专利诉讼。如果有人这样做,第 8 节解释他们将如何丧失许可证权益以及与之伴随的所有专利许可。

    2.43 在 GPL v3 和 AGPL v3中,当说到“尽管有本许可证的其他规定”时,是什么意思?

    这仅仅意味着以下条款胜过许可证中可能与之冲突的其他任何内容。例如,如果没有该文本,有些人可能声称,您不能将遵循 GPL v3 的代码与遵循 AGPL v3 的代码结合在一起,因为 AGPL 的附加要求将被归类为 GPL v3 第 7 节下的“进一步限制”。该文本明确表示我们的预期解释是正确的,您可以进行组合。

    该文本仅解决许可证不同条款之间的冲突。当两个条件之间没有冲突的时候,您必须同时满足它们。这些段落不允许您轻率地忽略许可证的其余部分,它们只是强调了一些非常有限的例外。

    2.44 在 AGPL v3 中,怎么才算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与[软件]进行交互”?

    如果程序被明确设计为接受用户请求并通过网络发送响应,则它符合这些标准。属于此类程序的常见示例包括网络和邮件服务器、交互式网络应用程序和在线游戏的服务器。

    如果程序没有被明确设计为通过网络与用户进行交互,而是恰好在这样做的环境中运行,那么它不属于此类。例如,仅仅因为用户通过 SSH 或远程 X 会话来运行的应用程序不需要提供源代码。

    2.45 GPL v3 中“ 您 ( you ) ”的概念如何与 Apache License 2.0 中“ 法律实体 ( Legal Entity ) ”的定义相比较?

    它们是完全相同的。Apache License 2.0 中“法律实体”的定义在各种法律协议中是非常标准的,因此,如果法院在缺乏明确定义的情况下没有以同样的方式解释该术语,将会令人非常惊讶。我们完全期待他们在看 GPL v3 时也会如此,并考虑到谁有资格作为被许可人。

    2.46 在 GPL v3 中,“ 该程序 ( the Program ) ”是指什么? 是每个依据 GPL v3 发布的程序?

    术语“该程序”是指依据 GPL v3 进行许可的特定作品,由特定被许可人从上游许可人或分发者那里接收。“该程序”是您在 GPL v3 许可的指定情境下接受到的特定软件作品。

    “该程序”并不意味着“依据 GPL v3 进行许可的所有作品”;由于一些原因,这种解释没有任何意义。针对那些想要了解更多的人,我们已经发表了对“该程序”一词的分析。

    2.47 如果某些网络客户端软件依据 AGPL v3 发布,是否必须能够向与之交互的服务器提供源代码?

    AGPL v3 需要该程序向“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远程交互的用户”提供源代码。至于您将程序称为“客户端”还是“服务器”,那无关紧要。您需要询问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合理的期望让一个人通过网络远程与该程序交互。

    2.48 对于一个运行在代理服务器上的依据 AGPL 进行许可的软件来说,如何向与该软件交互的用户提供源代码书面文件?

    对于代理服务器上的软件,您可以通过向此类代理的用户传递消息的常规方法来提供源代码书面文件。例如,Web 代理可以使用登录页。当用户最初开始使用代理时,您可以将他们引导到包含源代码书面文件以及您选择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的页面。

    AGPL 规定,您必须向“所有用户”提供书面文件。如果您知道某个用户已经被展示过书面文件,对于当前版本的软件,您不必再重复向该用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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